材料一 罗马法上下千余年,期间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变化很大,法律也由产生、发展而逐步趋于完善,它经历了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帝政前期、帝政后期四个阶段。罗马法主要分为人法、物权法、继承法、债法、诉讼法等。人法包括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名誉、婚姻、夫妻财产、儿童监护等;物权法包括动产、不动产等。
——摘编自周枏《罗马法原论》
材料二
历史文献 | 主要思想渊源 |
1776年《独立宣言》称:“政府的正当权力,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所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 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 |
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摘录:本宪法所授予之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大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低级法院。 | ▲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