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
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