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有学者说,周代的宗法制完备而严格,是一个成功的创造。继位的族长在宗族中有对宗族祖先的主祭权、对族人政治上的治理权、对宗族内共有经济的支配权。同一宗族内,“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民”。这种关系不断发展的结果是君统宗统的合一。
——摘编自冯尔康等《中国宗族史》
材料二 华夏国家是依靠封建制(封邦建国)而形成的国家形态。但是,随着封建制赖以存在的宗法制日渐败坏的时候,再依靠封建制重建国家的企图,就难以实现了。……随着世代的交替,亲族间维持忠诚的纽带日益松弛,诸侯与周室之间的距离越拉越大……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重新踏上制度建构的征程。
——刘建军编著《古代中国政治制度十六讲》
材料三 秦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任用商鞅开展变法,“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迁都咸阳后,“而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平斗桶权衡丈尺”。
——摘编自《中国史研究》编辑部《中国古代改革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