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928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对列强发表了修改不平等条约的宣言。列强对此作出反应,分别与中国订立了有限放弃在华特权的新约。1931年初,英美陆续在一些问题上作了让步,如同意放弃移审权等,但仍未能满足中国方面的基本要求。同年5月4日,国民政府自行公布了《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取消了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此后,中国与英美之间先后达成了大致类似的妥协:中方同意将英美在上海的领事裁判权保留10年,将英国在天津的领事裁判权保留5年,英美则将其他各地领事裁判权立即取消。
——摘编自杨云鹏等《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理论与实践》
材料二 1942年夏,太平洋战场局势好转,美国国内要求取消在华治外法权,给予中国平等待遇的呼声越来越高。1942年9月初,美国向英国建议,最好趁日本还未与汪伪政权废除旧约,抢先废除旧约之时,这样才会达到加强中国抗战的决心、改善关系,以及“保证美英公民在其他友好的国家所拥有的一般权利”三个目的。英国对美国的看法表示赞同。1942年10月9日,美国国务院和英国政府分别发表声明,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并解决有关细节问题,此外还表示要另签新约。1943年1月11日,《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条约之换文》在华盛顿商定。该条约于5月20日在华盛顿交换批准。同一天,中英双方在重庆签署了中英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的条约,5月20日在重庆互换批准书。
——摘编自杨耀建《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