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世纪的西方封建国家中,与君权平列的有教权。君权是世俗权力,管辖世俗界,教权是精神权力。封建君主如果侵犯了封臣的权利,封臣可以不对封主尽义务。……西方封建时代并无近代意义的立法概念,法律是古老的习惯法,法律来自社会,而非出自君权。
——吴于廑《中西启蒙运动的比较》
以为在民国成立以前的政体全是君主专制,甚至全是苛暴的、独裁的,这话显然有错误。在革命前后持这种论调以攻击君主政体,固然是一个合宜的策略。至少除开最后明清两代的六百年……大体上说,一千四百年的君主政体,君权是有限制的。
——吴晗《历史的镜子》(发表于1943年)
材料二 到18世纪末,英国官吏任用仍主要采用恩赐制、政党分肥制等。……19世纪大批有关中国科举制度的著作在英国问世。……1853年底英国政府颁布《关于建立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建议:确立考试任用制度,通过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取文官……这些建议遭到保守势力的强烈反对,直到1870年格拉斯顿内阁颁布新的政令,确认了报告中的基本原则并做了较具体的规定,英国文官制度最终确立。
——摘编自倪越《西方文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