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阅读障碍者平等欣赏作品和接受教育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为提升此项规定的可操作性,国家版权局印发的《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明确指出:阅读障碍者包括视力残疾人以及由于视觉缺陷、知觉障碍、肢体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阅读的人;无障碍格式版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的作品版本;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应遵守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使用合法来源作品,尊重作品完整性,仅限通过特定渠道向可提供相关证明的阅读障碍者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不以营利为目的,告知著作权人并记录相关事项等要求。
结合乙、丙两公司的做法,从法治角度,谈谈为什么在无障碍作品使用中,法律对著作权加以限制又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