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唐朝的妇女在婚姻自主中获得了极大的权利。……传统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有所松动。女性获得了一定的自主择偶权和自主离婚权。唐朝的婚姻生活中出现了“夫从妻居”“妒妇惧内”“男到女家成婚”等现象,甚至还出现了“张扬妒技”的现象。此外,唐政府鼓励妇女再嫁,以每年郡县的寡妇数量的减少列为政绩考核的一项。唐朝三嫁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最为典型的当属唐朝的公主,除去早期夭折和出家的公主,改嫁的公主竟然占到总数的23%,可见当时的再嫁之风是多么盛行。
——摘编自张海灵《从婚姻生活看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
材料二 西方近现代的法治理论和法治制度,是以社会主体之间的妥协为前提的。这是因为无论是法治的政治基础——民主政治,还是它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都凸现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民主政治追求“大家说了算”的效果,而市场经济却尊重每个利益主体的自治、自由及自我设计。这就需要社会制定更为宽容的法律来协调人们之间越来越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的宽容是以自治主体间的妥协为逻辑前提的。基于这种认识,西方人建立了具有宽容精神的法律,但这种宽容的法律之守护神——法院在纠纷裁决中却总是扮演着刚性的不肯宽容的角色。它导致了司法的过分机械、甚至使裁判走向专横。
——摘编自何勤华、李秀清主编《西方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