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3世纪,意大利各自治城市的有组织的商人团体,如商会,经常发布调整工商业活动的规章。规章制定都遵循的原则是:不得与市政当局的总体性法规发生冲突;必须与商务活动有关:必须是公正合理的。规章都渗透着罗马法的内容和商业习惯,并通过法学家的著作变成了西欧各城市调整银行业、票据交易、典当业、船舶登记、货物运输以及保险业等的法律规范。商人公会获得了广泛的管辖权,适用这些规则处理本地商人之间与外地商人之间的法律纠纷问题。
———摘编自高德步《世界经济史》
材料二 英法与荷兰展开海上贸易的激烈博弈,都力图建构以自身为中心的世界海上贸易格局。英国颁布《航海条例》(1651年,规定欧洲货物只能用英国船只运往英国本土,在非洲、亚洲、美洲出产的货物只能由英国或英国殖民地的船只运达等)。法国颁布《海事法典》(1681年,将航海、商业和海军三者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清楚地规定了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所涉及的相关权力与义务等)。
——摘编自柴彬、齐玉凤《17世纪英法海事法令与海上贸易秩序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