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传说轩辕黄帝以步丈亩,以防争端,将全国土地按“井”字重新划分,中间一块为“公田”,四周八块为“私田”,遂成“井田”渊源。由于“井田”的国家所有性质,“田里不鬻”成为其核心原则。为避免土地分配不公,肥瘦不一、西周后期各诸侯国又颁布《田法》,实行以土地交换轮耕的“爰田制”。商鞅变法,颁布《垦草令》,承认私有土地爰田,并按军功分配土地;公元前216年,秦始皇颁布《令黔首自实田》法令,进行全国性土地登记,确立了土地私有权的合法地位;汉随秦制,颁布《田律》,允许私有土地自由买卖,东汉末年,曹操推行“屯田制”;唐武德七年颁布《均田法令》,后《唐律疏议》又规定“均田制下授田有限额”,防止土地不合理兼并;宋代,土地自由买卖的方式大大丰富,典、卖、质举、倚当并存,国家对田宅物权的转移、利用、交割规定了一套完备的程序;《元典章》则进一步明确了永佃权的移转程序,并规定“佃客随田”;明清两代继续立法保护土地私有权,致使土地兼并加剧,形成了事实上的大地主土地所有制。
——摘编自王煜宇《中国古代经济法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