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5—16世纪,大力推行殖民扩张的西葡两国注重运用在11世纪被重新发现的罗马法,以法律主张对尚未发现的近海岛屿享有管辖权、财产权。为此,教皇诏令大多只授予两国对殖民地的产权,并授予其对异教徒的城市、领地、自然资源等各类动产或不动产实施较高程度的管辖权。如西葡两国于1494年订立《托尔德西里亚斯条约》,葡萄牙获得非洲、亚洲大部分“新发现”土地,西班牙取得美洲“新发现”土地(巴西除外)。1529年,西葡两国续订《萨拉戈萨条约》。这两个条约在教皇仲裁案的支持下,赋予西葡对非基督教土地的财产权,并排除其他欧洲国家基于“发现论”的主张
材料二 1496年,英王亨利七世效仿亚历山大六世教皇诏令,授权航海家卡伯特以英王名义征服并占有“新发现的”任何尚不属于其他欧洲国家的土地。1584年,航海家吉尔伯特登陆纽芬兰群岛并以伊丽莎白女王颁发的皇家特许状宣告:“对今后发现的国家、土地……依照英格兰法律以‘完全产权’等方式处置。”“无主地论”和“有效占有论”取代“发现论”成为获得殖民地土地财产权的理论。如1606年,英王詹姆斯一世颁布特许状,第一次授予殖民者范围明确的土地,即规定弗吉尼亚公司有权取得詹姆斯河沿岸附近未被实际占有的区域,定居点100英里以内的土地、森林、沼泽及河流。弗吉尼亚公司成为当地“真正的主人和财产所有人”,而后陆续建设城堡、要塞、防御工事、城镇、村庄,任命治安法官、治安官及其他官员,设立市场、集市和交易所,并以英国法律治理当地事务。
——摘编自万立《近代早期的国际法理论与欧洲殖民帝国对殖民地的“财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