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廷议,又称集议。集议是中国古代朝廷商讨政事的一种形式,最早萌芽于 时期。《尚书·周官》中有“议事以制,政乃不迷”。集议制度在唐朝时期进一步完善,《唐六典》中记 载:“议,谓朝之疑事。下公卿议,理有 异同,奏而裁之。”唐朝还设立了都堂集议制,每逢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唐代的内政、外交等大事也多 采取集议方式进行决策。为了便于宰相集议军国大事,唐初在门下省设立政事堂,高宗时期将其迁至中书省,唐代还在尚书省举行不定期、不定人员的百官会议。
——摘编自曹毅《中国古代君权制约的理论与实践》
材料二 宋代廷议制度有了更详尽的规定,设置了廷议的固定场所,参加者的排班程式固定化,廷议的议程实现程式化,设有掌管廷议的监议御史。《宋会要辑稿》载:“宋初,刑政典礼之事,当集议者,先下诏都省,省吏以告当议之官,悉集都堂。”仁宗时,段少连说:“国家每有体大之事,必集群官议于尚书省。”
——摘编自林乾《论中国古代廷议制度对君权的制约》
材料三 明朝的廷议制度和程序进一步明确,议题更加集中。清代廷议多讨论军国大事,如雍正五年(1727年),准噶尔部首领噶尔丹在沙俄支持下发动叛乱。雍正七年(1729年)二月,雍正帝乃“命廷臣集议”,决定出兵平叛。廷议之权在君主,没有君主的命令,任何人不得擅自召集大臣廷议,而且廷议的结果也是由君主最后作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