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秦朝法律体系中专门设有犯罪为奴的《收律》,秦简《法律答问》中有多处涉及“收其妻、子”的规定。籍没的场合如此广泛,民众动辄犯禁,随时都有可能沦为官奴婢。汉文帝继位不久,就“尽除收帮相坐律令”。此后,很少再见到籍没罪犯全家的做法,但是“今农夫五口之家……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的现象日益严重,到了东汉,有人批评时政说:“夫奴婢虽贱,俱含五常,本帝王良民,而使编户小人为己役,哀穷失所,犹无告诉,岂不枉哉?”
——整编自张荣强《从户版到纸籍:战国至唐代户籍制度考论》
材料二 (明朝隆庆年间)看得本县路冲地狭,民少商多,以十分为率,二分务农,尚有八分说牙。……每现年里甲,每里仅存二三贫户,有司所费不赀,里长指称,恣意重科,苦将贫民锁押,买完方行释放,只得卖儿䰞女,破产倾家。里甲萧条,十室九空。而富商大贾,坐享厚利。当道者惟见市肆之繁华,不知乡野之疾苦。
——摘自《仪真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