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外历史人物评说】

材料一   秦统一六国之初,由于各国尚处于一个不稳定的状态,统一铸币难以开展。到公元前210年,秦始皇正式颁布货币改革之策,宣布统一全国货币,废除六国货币体系,重新铸造秦“半两”钱为法定货币。在秦以后两千多年,秦半两“圆形方孔”的形制一直沿用。

——贾天浩《探究秦统一货币的形制及其历史意义》

材料二   他时秦地不过千里,赖陛下神灵明圣,平定海内,放逐蛮夷,日月所照,莫不宾服。以诸侯为郡县,人人自安乐,无战争之患,传之万世。 自上古不及陛下威德。

——《史记·秦始皇本纪》

材料三   伍被认为秦始皇“遣蒙恬筑长城,东西数千里,暴兵露师,常数十万,死者不可胜数,僵尸千里,流血顷亩,百姓力竭,欲为乱者十家而五。”

——《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1) 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秦始皇统一货币的历史意义。
(2) 分别说明材料二、三中对秦始皇的评价及理由。
【考点】
秦朝的统一措施及其影响; 秦朝暴政的表现与影响; 皇帝制、三公九卿与郡县制;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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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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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同中央一样,地方上也存在着多种途径的司法行政。这主要存在于京畿和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京畿“内奉京师,外表诸夏”,有着特殊的地位。历代在京畿设官分职,其权限和级别都高于其他地方。京畿地区的司法工作由首都各级行政长官负责,除处理本地区的诉讼之外,在一般情况下,“凡中都之狱,皆受听焉。小事则专决,大事则禀奏”,直接对皇帝或中央司法机关负责。中央的司法机关也兼管京畿的一部分司法工作。京城的治安机构一直多于地方,而这些治安机构都有兼理词讼的职责。此外,在京的中央机关,包括各部、院、寺监、府、侍从、警卫等机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也拥有与本部门有关的司法权。因此,京畿地区的司法行政总是多途并存。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不是地处“蛮荒”,就是该民族上层人士占统治地位。地处“蛮荒”者,有都护府、羁縻府、州或土官的设置,司法审判大多是“汉人用汉法,夷人用夷法”。而少数民族占主要地位时,各地方大都保留着本民族原有的行政体系,因此在司法审判上也与其他地区不同。如金代的猛安谋克制、清代的八旗等,在地方上与州县并存,又有各自的系统,并拥有相对独立的司法审判权。在这种情况下,凡涉及本民族的诉讼则自理,而事涉地方的则与地方长官会审,不同人犯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

——摘编自韦庆远、柏桦编著《中国政治制度史》

(1)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京畿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司法行政多途并存的原因。
(2)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中国古代司法行政制度的特点及其影响。
材料分析题 困难
2.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秦灭六国,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国家,以郡县制代替分封制,从“地方分权”演进为“干强枝弱”的中央集权制。自此,强化中央集权成为总的趋势,“事在四方,要在中央”成为共识或常识。

——摘编自严耕望《中国政治制度史纲》

材料二   《公羊传·隐公元年》曰:“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统也。”秦统一六国后,统一货币、度量衡和文字等,“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大一统”理念深入人心。到秦汉时期,在相关制度支撑下,“大一统”和“华夷一体”已成为一种政治理想,内涵丰富,影响深远。

——摘编自白钢《中国政治制度通史》

材料三   宋太祖、宋太宗为解决五代以来“方镇太重,君弱臣强”问题,将方镇的兵权、财权、司法权等收归朝廷。元代创立的行省制是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的一大变革,行省作为流动的中央政府管理地方的机构,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明太祖朱元璋废止已延续近两千年的宰相制度,明成祖朱棣设立内阁制度。清朝雍正帝创设直接听命于皇帝的军机处,推行“密折奏事”制度,将内阁架空。皇帝大权独揽,以防止权臣“上下蒙蔽”。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

(1) 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从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角度概括秦汉时期中央集权制的基本内容。
(2) 根据材料三,概括宋元明清政治制度的两个发展趋势,并从政治文明的角度简评中国古代政治制度。
材料分析题 普通
3.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秦统一中国后,就推行了“书同文、车同轨、行同伦”制度,至此,上至帝号、皇帝活动、王侯官员,下至百姓,都有了统一称谓,各异的文字书写也统一为更加简洁的、能够更好适应庞杂公务的隶书,由此,上下一致的文书话语体系开始形成。隋唐时期,文书制度依托于三省六部制,发展出了相对成熟的制作规程、审核机制和运行流程。无论是“三省”之间的权力分工,还是执论制度、避讳制度、平缺制度、贴黄制度等,都在这一时期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唐六典》中规定:“今册书用简,制书、慰劳制书、发日敕用黄麻纸,敕旨、论事敕及敕牒用黄藤纸,其敕书颁下诸州用绢”“中书舍人掌侍奉进奏,参议表章……既下,则署而行之”“凡文案既成,勾司行朱施讫,皆书其上端,记年、月、日,纳诸库”。任何诸如随意改动、漏发错发、弄虚作假、盗用泄密等行为,皆会依据法典被施以惩戒。

——摘编自周光辉等《从文书行政到文件政治:破解我国规范治理难题的内生机制》

材料二   朱批奏折缴回之举肇始于清康熙朝,制度确立于雍正朝,乾隆朝又有新的补充发展,虽朱批“览”“朕安”一二字者亦需缴回,由此逐步形成了严格的朱批奏折缴回制度,并为以后所承继。清廷最初规定臣僚所存朱批奏折于下次上奏时趁便奏缴,其后改为按年呈缴,清末又改为年终交由军机处汇缴。朱批奏折需连同奏匣、奏夹、封套一并缴回,在京官员赴衙门,在外官员则赴该省督抚处呈缴,休致或降革官员则呈明该省督抚、该旗都统代缴。臣僚所存朱批奏折不得隐匿存留,违者严加惩处。

——摘编自项旋《皇权政治与信息控制——清代朱批奏折缴回制度考论》

(1) 根据材料一、概括秦汉至隋唐文书行政的特点。
(2) 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代奏折制度的变化并分析其变化原因。
材料分析题 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