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不合理低价游”是指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的行为。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旅行社往往会打着“物美价廉”的幌子,对行程的购物店数量、购物时间、景区游览时间、自费项目安排等情况虚假承诺或隐瞒不予告知。例如,有的旅行社“打马虎眼”,不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及《购物、自费项目补充协议》;有的旅行社业务人员在与游客签订合同时有忽悠或隐瞒真相的情况,发生纠纷后游客举证难、维权难。

“不合理低价游”之所以难治,既有旅行社和导游的自身因素,也有监管尚未形成有效覆盖、违法成本较低等现实原因。“不合理低价游”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严重影响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引发了舆论的强烈关注。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播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结合材料,运用《政治与法治》《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如何治理“不合理低价游”现象。

【考点】
推进严格执法的措施;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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