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唐朝前期建立了户籍制度,《通典》记载大唐令:“诸户以百户为里……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天下户分为九等。三年一造籍。”唐朝前期,对因逃亡造成户籍脱漏、户口不实的,法律明确了州县官府、里正以及民户等不同主体的责任,定罪相当重。《唐律疏议》规定:“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唐朝前期的户籍上不仅记载了人们的年龄、户等、是否课役等信息,还记载了按均田制可占有的土地数及实际占有土地的情况。按照人的身份等级分配土地的均田制下,租庸调的承担纯粹根据人口状况,这凸显出通过户籍管理来控制“人”的重要性。
——摘编自曹端波《唐宋户籍制度的变革与社会转型》
材料二 由于商品经济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强,社会贫富分化,原来严格控制“人”的赋役制度、户籍制度已不再适应时代需要。两税法下以资产为户等的户籍制度,到宋代逐渐规范化。(宋)仁宗时,“令佐责户长、三大户,录人户、丁口、税产、物力为五等”。宋代明确将人户划分为“主户”和“客户”两大部分,同时出现专门从事某项生产经营的专业户,如茶户、盐户等,按职业划分。.户籍制度的转型导致乡里组织管理者出现质的变化,乡官向职役转化。里正从与郡守、县令性质相同的役民的官变成役于官的民,一般由地方富民担任。
——摘编自姜婷婷《宋代户籍制度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