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第一条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第六条 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第七条 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摘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材料二 1955年7月,毛泽东约见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邓子恢,主张1956年要在已有65万个合作社的基础上发展到130万个,但邓子恢坚持只按原计划发展到100万个。后来毛泽东批评邓子恢犯了右倾机会主义错误。……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一部分干部滋长了急于求成的情绪,在合作社的发展上盲目求多求快,强迫农民入社,结果出现了一些农民杀猪砍树,卖羊卖牛,不积极生产,甚至破坏农具的现象。
——摘编自林志坚《新中国要事述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