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唐代科举制度研究》里提到“魏晋以后,门阀政治影响及于选才,‘高门华族,有世及之荣;庶族寒门,无寸进之路。’隋唐通过分科考试选拔官员,扭转了这种局面。科举制改善了之前的用人制度”。吕思勉在《中国制度史》阐述“科举之善,在能破朋党之私。……前此选举,皆权在举之之人。……既可(科举),……不能应试者,有司虽欲徇私举之而不得;苟能应试,终必有若干人可以获举也。此实选举之官徇私舞弊之限制。”
材料二
察举制在建立之初,大致是以“举荐”为主要选拔方式,以“贤良方正”“孝廉”作为名目,显示了“以德取人”的政治意图。东汉初年,光武帝曾规定:在察举秀才、孝廉时,州郡长官必须先给予候选人以一定职事,叫做“授试以职”。和帝永元年间,曾改变以往州郡举荐一律两人的情况,规定“二十万岁
举一人”,“四十万二人”,“不满二十万二岁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后来因为边疆地区户口少、赋役重的情况,“其令缘边郡口十万以上岁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二岁举一人”到了顺帝阳嘉年间,尚书令左雄改革孝廉察举,其措施是:由三公府对郡国孝廉进行分科考试,“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
——摘编自阎步克《察举制度的变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