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 某教培公司承租某投资公司的房屋用于教学培训。期间,因市政工程施工,房屋长期断电导致无法继续经营。教培公司向投资公司发出《退租告知函》,以市政施工长期停电属于情势变更为由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投资公司复函不同意解除合同。在此情形下,教培公司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保证金。投资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教培公司支付到房屋腾退之日为止的租金并赔偿三个月租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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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案件二 见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