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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最刚性的社会规则,不违法是人们行为的底线。
材料一 违法无小事,无论哪一种违法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①刘某因违规停车被交警依法处以200元罚款。 | 民事违法行为 |
②聂某某因非法狩猎野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 行政违法行为 |
③某公司因擅用方某照片进行商业宣传被判赔偿500元。 | 刑事违法行为 |
材料二 嵩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妨害安全驾驶罪一案,引起社会关注。
【案情回顾】2023年5月某天,李某某在乘坐客车途中睡着了,致使其没有听到驾驶员的下车提示,错过了下车时机。醒来后,李某某发现错过了下车点,便去到驾驶室位置质问驾驶员为何不叫自己下车,双方因此发生口角。李某某不听驾驶员、乘客劝阻,强行扭动正在行驶状态的客车钥匙,致使载有21人的车辆熄火失控、偏离行驶轨迹滑行至路边,所幸未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害。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宣告缓刑,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律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