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601年,英国颁布《济贫法》,以行政救济和收容来缓解圈地运动引发的贫困等问题。1723年,英国在各教会区设立济贫院。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自由放任理论认为对贫困劳工不宜帮扶过多,因而1834年议会通过新济贫法,迫使多数贫民走上工作岗位……由于经济危机与二战的打击,英国越发走向“贫困之路”。1942年,英国颁布《贝弗里奇报告》,指出摆脱“贫困之路”的方案,通过社会保险并根据家庭需要进行双重收入再分配:并着力形成一个以凯恩斯思想为指导的福利体系。1946年《国民保险法》和1948年《国民救助法》通过后,英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但英国的贫困问题仍持续恶化。
——摘编自杨敏《西方社会福利制度的演变与启示》
材料二 1945年10月至今,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向全国逐步推广并日臻完善,开始运作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国家承担各种社会风险。1945年10月,国民议会通过《社会福利法》,意在法国的社会保险逐步从领薪者扩展到其他所有社会群体,全体法国居民成为社会保障体制的保护对象。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法国的社会保障到20世纪70年代初已基本完善。1945年只有一半法国人享受社会保障,到1978年,在法国居留的合法居民基本全部享有社会保障,政府财政支出大幅提升。
——摘编自顾俊礼《福利国家论析:以欧洲为背景的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