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编自朱寒冬《元代地方行政制度特点发微——读<元代地方行政制度研究>》
材料二 明成祖时期,为协调地方事务,开始派遣都察院的都御史、御史担任巡抚。巡抚可以监察地方,同时也处理朝廷指派的其他事务;事毕还朝。明朝中后期,巡抚已经“总领一方,凌驾三司”,职权扩大到军政、民政各项事务。同时,巡抚又“带风宪之衔,不独地方利弊可言,即朝廷大政无不可入告”。朝廷也逐渐允许巡抚开府建衙,携带家眷常驻地方。此后,巡抚不得不更多地考虑地方官员的利益,对地方的监察职能逐渐减弱。到了清代,督抚制度完全固定下来。
——摘编自史云贵《承袭与变异:明清督抚制度述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