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弹劾制度创立于秦汉,为历代封建王朝所重视和继承。中国古代御史可弹勒一切官吏,其中,犯法违纪的朝廷命官是御史弹劾的重点对象。御史纠弹内容极为广泛,凡官吏失职,违法犯罪,以至个人思想品德、生活作风、婚姻亲事、酗酒失态等,无不在纠弹之列。御史的弹劾程序包括提出弹劾、受理弹勃、审理弹动到裁判弹劾等过程。在大多数时期,不必通过上级层层备案或报批,奏疏可直达天子。
------摘编自邱永明、朱莲华《中国古代弹劾制度探析》
材料二在中古英国,弹劾主要是议会与国王之间就控制政府而进行的权力斗争形式。从表面上看,议会针对的似乎是政府官员,但从根本上,议会是要通过打击依附王权的政府官员,来主体的操纵的情形较为少见,取而代之的是各方严格遵守法定的或约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权力。弹劾过程中,下院的控诉、被弹劾者的辩护和上院的判决甚至是国王的赦免和批准判决的行为,都是严格按照制度本身的要求进行的,致使弹劾在发展过程中,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出制度化的特征。
-------摘编自汪庆红《监察与制衡——古代中国与中古英国权力控制模式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