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海上贸易与文明交流]
材料一 宋朝政府虽积极采取招徕蕃舶、鼓励贸易的政策,但为了保障抽解和博买,防止商税透漏、走私贸易及重要物资外流,仍实施以防范和限制为主的管理制度。如宋朝政府对辽、金、交趾等,禁通海上贸易;禁止中国商船擅自搭载外国人入宋;禁运铜钱及军用物资出海;禁止与蕃客私相交易;等等。因以上诸般禁防,宋政府禁止舶船私自出海,“自来有市舶处,不许私发番船”。凡船出海贸易,皆须申请公凭,经市舶司检验,对于出港不经检验而无公凭者,“许诸色人告捉,船物没官”。而对于商船从哪个港口出发,从哪个港口返航,皆有限定。
——摘编自曹家齐《宋代的交通形势与制度》
材料二
南宋对外贸易交通路线图
史载,南宋“又自置市舶于浙、于闽、于广,舶商往来,钱宝所由以泄”,当时有大臣认为,“藩舶巨艘……贩于中国者皆浮靡无用之异物,而泄于外夷者,乃国家富贵之操柄。所得几何,所失者不可胜计矣”。为此,南宋政府屡次禁止铜钱出境。嘉定十二年(1217年),认为“以金银博买,泻之远夷为可惜。乃命有司止以绢帛、锦绮、瓷漆之属博易”。
——摘编自袁超《魏晋至唐宋时期海上丝绸之路对外贸易进出口商品种类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