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

材料一:2023年春节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人员赴长江沿线六省(市)开展实地调研和重点案件督办工作。最高检专案组要求,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高度认识船舶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持续聚焦流域污染治理统筹难、责任落实难等问题,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上下游联动、岸上岸下有效衔接,实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流程闭环管理,保护好长江母亲河。

材料二:

2月5日,专案组来到重庆市涪陵区的黄旗港。在港口停泊的长航集运0330号船上,船员们正在准备午饭。

“午饭很丰盛啊!生活污水排哪去了?不能直接丢到江里啊!”

“生活污水有专门收集处理设施。”

“生活污水接口在哪?我们去看看。”

跟随船长的介绍,专案组来到船舱的二楼。陡峭的楼梯只能容一人通过,在污水处理室,记者看到船上配有油水分离器、污水收集箱及铅封装置,专案组查看了船舶污染物接收记录表和垃圾排放记录,污水类别、重量、接收设施和时间都记录在案。

(1) 结合材料一,运用《政治与法治》的知识,分析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什么要组织人员赴长江沿线六省(市)开展实地调研和重点案件督办工作。
(2) 结合材料,运用有关哲学知识分析,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人员赴长江沿线六省(市)开展实地调研和重点案件督办工作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
(3) 从材料二的对话中,我们可以看到,搞好环境保护不仅仅要解决制度措施问题,也要渗透到日常生活中,形成一种生态文化。结合材料,运用“文化传承与文化创新”的知识,分析建设生态文化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考点】
全面依法治国的原则; 建设法治国家的措施及意义; 公正司法的内涵; 推进公正司法的措施; 联系的普遍性; 矛盾的普遍性; 实践是认识的基础;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 文化的内涵; 文化与经济、政治的关系; 文化的功能;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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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困难
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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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加装电梯仍是老旧小区改造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在电梯加装和使用过程中,楼上楼下、左邻右舍因需求和利益不同,容易产生纠纷。刘某系某老旧小区某单元一层业主,其父母常年居住在案涉房屋内。2018年4月23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项目确认书》,确定某机电设备安装公司系该小区增设电梯项目的实施主体。2019年,该公司对案涉房屋所在单元全部12户居民进行了民意调查,其中11户居民同意加装电梯,刘某表示反对。从现场勘验和其他住户的陈述情况看,加装电梯位置未对楼宇一层的房屋通风、采光或日照形成遮挡或影响,加装电梯后,楼门口进出依然顺畅,并不对老年人出行带来障碍。后该公司在该单元北侧加装了外挂直行电梯,现已投入使用。刘某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行为,拆除电梯。他认为该公司未征得其同意强行加装,只要加装电梯,就会对其房屋的通风、采光及老年人出行造成影响;拆除已经加装的电梯,将充分保障其家人的合法权益。

(1) 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推测刘某诉讼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2) 运用《逻辑与思维》知识,结合材料中划线处内容,简要分析刘某推理的逻辑错误。
材料分析题 普通
2. 无偿帮工致人损害由谁担责?

【案情回顾】

徐某与李某在某医院病房陪护各自家人。一天晚上8时许,徐某见病房开水房附近走道上有积水,就用拖把进行了清理擦拭,导致地面潮湿。当晚,李某步行至上述位置时不慎摔倒。李某摔倒之时属于非保洁时间段,当时该区域无人进行保洁。经诊断,李某右锁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李某遂起诉医院和徐某,要求双方一并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中,医院、徐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成为争议焦点之一。医院认为李某摔倒时不是保洁时间段,地面湿滑不是医院所致,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徐某认为个人无偿帮助医院保洁清理,并没有什么过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对走廊等公共区域的水渍进行保洁清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徐某的行为可视为无偿帮工行为,值得提倡和鼓励,且没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谈谈本案的审理与裁判是如何实现公平正义的。

材料分析题 普通
3. 无偿帮工致人损害由谁担责?

【案情回顾】

徐某与李某在某医院病房陪护各自家人。一天晚上8时许,徐某见病房开水房附近走道上有积水,就用拖把进行了清理擦拭,导致地面潮湿。当晚,李某步行至上述位置时不慎摔倒。李某摔倒之时属于非保洁时间段,当时该区域无人进行保洁。经诊断,李某右锁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李某遂起诉医院和徐某,要求双方一并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中,医院、徐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成为争议焦点之一。医院认为李某摔倒时不是保洁时间段,地面湿滑不是医院所致,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徐某认为个人无偿帮助医院保洁清理,并没有什么过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对走廊等公共区域的水渍进行保洁清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徐某的行为可视为无偿帮工行为,值得提倡和鼓励,且没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谈谈本案的审理与裁判是如何实现公平正义的。

材料分析题 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