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928 年起,国民政府颁布了《县组织法》等文件,确定在全国县、区、乡(镇)推行地方自治。强调“地方自治,为训政实施之基础”,希图通过对权力体系的安排实现独裁统治目的。但地方自治推行并不理想,就当时国情而言,乡村地区文化落后,文盲众多,直接的选举的确难以实施。而国民政府的制度设计又“竞欲以严密统一之程序与方式施与各种情形不同之地域与人民······绝无实效之可言”。从实际运作情况看,各地方派系对此也以消极的态度对抗。即使办理的,自治机关"纯变为下级行政机关,负传达公文及征发之任,……驯至人民因办理自治而负担日重,怨望日增"。
——摘编自王继平 张晶宇《论国民政府时期湖南的乡村社会治理》
材料二 1937年边区政府颁布选举条例规定: "凡是居边区境内,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卖国行为,经政府通缉有案的""经军法或法院判决剥夺公权尚未恢复的"不得参加选举和被选举。同时,共产党在乡村苏维埃建设的经验之上,以现代政党组织为核心建设乡村抗日政权,使国家行政权力在近代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通过现代政党组织的形式渗透到了乡村基层。在乡村政权内,中国共产党不直接以党员来领导乡村政权,而是以党团的形式活动,即参与政权的所有党员组成一个党团,党团内部的成员必须以一个声音说话,联合左派进步分子,团结中间分子,以保证贯彻党的政策,实现党对乡村社会的有效管理和充分动员。这些探索在近代中国乡村社会管理体制的变革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摘编自李伟中《试论抗日根据地乡村政权建设的特征与近代中国乡村管理体制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