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平安和谐校园
在学校生活中,同学之间的交往应该是真诚的、互相帮助、相互分担。但也存在交往中的一些不良行为,其后果值得我们深思并引以为戒。
【案例再现】
思思与小杰二人系同班同学,年龄均为12岁。某日午休,思思从座位起身与前座同学交流,小杰路过思思座位时,偷偷将思思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思思坐下时不慎坐空并仰倒,后脑勺碰到凳子并着地不起。其他同学见状帮忙将其扶起,并送至校医务室。
摔倒后,思思称出现头部疼痛、视物模糊等症状,学校迅速通知双方家长并将其送至医院治疗。之后数日内,思思多次前往多家医院门诊就诊并住院治疗,先后被诊断出颅脑外伤、视物模糊、双目视神经挫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果,遂以思思名义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杰父母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小杰及其父母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警钟长鸣】
事故发生后,小杰父母向思思父母支付了部分治疗费用。后思思父母因与小杰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以思思名义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杰父母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小杰及其父母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请依据民法典的相关内容阐释一下法院做出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