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清朝政府与西藏地方的政治联系在清军入关前就建立了,但以立法治藏是到清入关后才逐步实现的。清政府针对西藏地方制定了六部单行法律,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酌定藏内善后章程》《钦定藏内善后章程》《酌拟裁禁商上积弊章程》。三者分别代表了清政府在前中后三个时期对西藏地方政府、宗教、社会中的弊病做出的规定,较好地改善了西藏地方的政治、经济状况,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清朝民族宗教政策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宗教采取开放融合兼用的政策。只要不成胁到政权稳定,即不予干涉,表现出"包容天下”的豁达。但亦有其底线,那就是任何宗教都不能干预皇权,对宗教的世俗权力予以必要的限制,沿着"众建之以分其势”的基本思路,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材料二:"金瓶掣签”制度是清王朝对藏传佛教大喇嘛转世制度的一种改革,成为清王朝扶植黄教宗教政策之重要内容之一。通过这一制度,清王朝不但更有效地加强了对黄教势力的控制和利用,达到了对西藏地方从宗教上分而治之的政治目的,而且也使西藏地方的黄教首领更加倾心于中央政权,积极配合清朝地方官员忠实地贯彻执行清王朝在西藏地方的诸项统治政策。"金瓶掣签”制度的确立是清中央政府为实现华夏一统、强化中央政府对西藏政教管理的要求所决定的,它是顺应时势的产物,有利于蒙藏社会的长期相对稳定。这一定制通行于清代,延至新中国建立后的今天,至今在藏传佛教的转世活佛认定问题上,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锂春鑫《清朝、民国中央政府对西藏宗教管理立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