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家认为,传统乡土社会是个“无法”的社会,其实① , 只不过在乡村自治的情势下,法律不大需要或难以全面深入渗透到广大的基层社会。在乡土社会,解决百姓的各种矛盾和纷争,② , 礼俗不同于法律、制度,它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道德,③ 我们常说的“约定俗成”“出入循礼”“心理有依归,行为有参照”等正是传统乡土社会真实的写照。
人们因礼俗而有规矩,因有礼俗而形成德性。遵“礼”、循“礼”、守“礼”而使人们形成对“礼”的基础即“义理”的认同,“义理道德”就成为人们道德的表现形态,行为依规守矩不在于神性或契约的先在约束,也不在于功利或惩处的后在约束,而在于对义理认同基础上的行为德性。义在心中,心中有约,理在行中,行为有据。
在中国农耕文明的乡土社会中,礼俗成为“社会公认合宜的行为规范”。礼俗不同于法律、制度,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道德,甚至具有超越道德的权威和效力。礼俗不仅通过自身来约束民众,还与法律相结合,化约为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在要求。有些礼俗还直接上升为法律,成为强力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