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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乡村治理】
材料一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2年,全国基本完成土地改革。建国初期政务院相继颁布了《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等。按照这些法规,全国农村区、乡(行政村)级别行政机构迅速建立起来,使乡村纳入了国家行政体系,对于加强乡村治理、保证全国政令统一起到了重要作用。土改过程中,《农民协会组织通则》的实施使农民协会的作用发挥更加规范,也进一步激发了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对于土地改革的顺利实施和农村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材料二 1980年,四川广汉向阳公社率先重建乡政府,开始了政社分开,废止人民公社,建立乡镇政府的进程。198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寨村村民在党组织的领导下,选举产生了村委会成员,建立起第一个村民委员会,迈出了村民自治的第一步。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乡镇政府作为基层国家政权的政治地位,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的建立使得农民成为乡村治理的主体。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组织、社会组织也成为乡村治理的主体。十八大之后,新型城镇化战略更明确地站在统筹城乡的角度上,以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对农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部署。农业税取消后,全国各地开始探索不同形式的自治。成都市农村创设了村民议事会;广东省云浮市,利用宗族资源创设了村民理事会。虽然探索仅限少数地方,但这些有益的探索也获得了中央的认可。
——均摘编自刘新《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乡村治理的历程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