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以下简称《土地改革法》),使土地改革运动有了法律依据和指导。与1947年颁行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相比,《土地改革法》适应了全国解放的新局面,也顾及了新解放区面积广阔、问题复杂的新情况。其中最突出的变化是在政策上对富农经济给予保护,对地主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之外的财产给予保护。
1953年,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及台湾省外,土地改革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取得胜利,共没收地主土地达7亿亩。占全国耕地面积的40.5%。全国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获得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这部分农民占全国农村人口的60%至70%。千百年来的“耕者有其田”的社会理想得以实现。
——摘编自李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史(1949-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