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独立革命期间,许多州都建立了独立的司法组织,但立法机关可随意改变法官的任期和薪金, 干预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司法实际上从属于立法。直到1787年宪法实施后,美国才确立起司法独立 制度。宪法规定:法官任职终身,除因违法失职经国会弹劾予以罢免之外,总统和其他机关不得任意将 其免职;法官的薪金于在职期间不得减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得受其他机关的干预。资产阶级法制 在美国牢固地建立起来。
——摘编自齐涛主编《世界通史教程·近代卷》
材料二:美国宪法有关司法独立的规定,深受孟德斯鸠分权制衡理论的影响。在汉密尔顿等人看来,司法部门只有不听命于立法和行政部门,才能主持正义,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与自由。美国的缔造者通 过宪法使司法部门获得与行政和立法部门相当的权力和地位,并在行使其职权时不受行政和立法部门 的干预。希望用司法对行政和立法部门加以约束,防止它们滥用权力。在世界法制史上,赋予司法独立 原则以完整内涵并真正付诸实践的是美国。
——摘编自张璇孟《论美国司法独立的政党困境及其制衡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