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我国粮食储备的历史早在新石器时代即已开始。夏朝,仓储制度已正式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财政制度。从周朝开始,历代王朝兴建了规模不等、层次多样的仓储。汉代,长安太仓一直是王朝的国家粮仓,是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重要职能部门。隋代广置仓储,普遍兴建义仓,并劝令“诸州百姓及军人”输粟储仓。唐代全国有许多储粮几万石、几十万石甚至几百万石的仓、场,组成了一个细密周至的仓廪网络。宋代设置了多种形式的仓库,名目繁多,计有太仓、常平仓、义仓、社仓、惠民仓、广惠仓、丰储仓、平余仓等。明代两京、直省府州县、藩府、边隘、堡站、卫所屯戍等均设仓,还在从杭州到都城的漕运线上建有一系列临水大仓。清代“各直省则设有常平仓,乡村则有社仓,市镇则有义仓,近边则有营仓,濒海则有盐义仓。”
——摘编自施峰《中国古代仓储制度及其对当前粮食储备管理的启示》
材料二:民国时期粮食安全问题尤为突出,粮食仓储日益萎缩,仓政废弛,粮价飞涨。九一八事变后,国民政府为备战备荒,于1933年10月,制定了“兴办仓储计划”,将仓储分为国立储备仓、省立储备仓和县仓、区仓。同时,明确划分国家、省级、地方不同粮食储备主体的责任。1935年,实业部制定了《农仓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大力推动新型农仓的建设,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当时的农民银行、中国银行等均在各地设立了仓库。《农仓业法》规定:“除堆藏及保管农产品外,可以兼营受寄物调制改装及包装,或介绍借款业务,并规定农仓于收受寄托物后,应发给仓单。”但由于政府财力匮乏,导致仓储设施简陋,储粮损失较大,加之可收购粮源有限,使得粮仓调剂余缺,平抑粮价的功能无法真正发挥出来。
——摘编自金梅等《粮食安全与粮食储备制度的发展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