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对不同程度的贫困者给予不同的救济扶助,如明代林希元《荒政丛言》提出“极贫之民便赈米,次贫之民便赈钱,稍贫之民便转贷”……宋代以前,救助贫困人口一般以政府为主,如汉律规定国家需向“贫不能自存者”提供救助。到了宋代,国家开始注重采用经济手段、调动民间力量参与扶贫救助,如采用招商赈济、以工代赈等方式。除此之外,宋代还鼓励民间互助,动员富户救助贫户,并设立“纳粟补官”制度,对参与扶贫的富户奖以荣誉称号……宋代政府除了在自然灾害之后开展临时性救助,还从百姓日常生产生活实际出发,制定系统性扶持办法,从财政、民政乃至军政多个层面对贫困人口进行帮扶。
——摘编自孙竞、张文《中国古代扶贫实践及其当代价值》
材料二 光绪初年以前,民间灾赈几乎都是局限于本地,即由灾区本地的绅富教济本地的贫民。光绪初年,陕西、河南爆发了历史罕见的大旱灾,从1877年开始,一直持续到1879年,历时三年,蔓延陕西、直隶、山东等省,并波及江苏北部、安徽北部、江西东部、四川北部。面对大量涌入的灾民,在西方传教士救济灾民的刺激下,江南士绅开始了跨地域的长期、大规模、有组织的“义赈”活动。李金镛、谢家福等著名的社会救济人士,成立协赈公所、赈局等救济机构,在山东、苏淞、河南、山西各地开展救济,并在《申报》刊登募捐公告,绘制了《河南奇荒血泪图》进行宣传,号召全社会参与救济。
——摘编自余新忠《遗失的传统:明清时期的民间社会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