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山西省稷山县是合作医疗(由集体和农民个人集资分担农民部分医疗费用的办法)的典型,在13个乡里,把原来联合诊疗所和卫生所合并,在229个村里,建立了保健室,设有保健员。卫生保健网的经费来源是收取保健费、医疗收入与农业社补助三者相结合。1959年,卫生部在稷山县召开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介绍和推广稷山县经验。1960年,中央要求各地“根据公社的生产发展水平和群众的觉悟程度,逐步改变为集体保健医疗制度”。“合作医疗”第一次写进了中央文件。1959年到1962年,全国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50%,被群众称赞为“天灾靠人民公社,人病靠合作医疗”。
根据1985年的调查,全国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由过去的90%猛降至5%。1989年的统计表明,继续坚持合作医疗的行政村仅占全国的4.8%。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问题突出,逐渐引起全社会的关注。1991年1月,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改革和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请示》,提出必须把加强农村卫生事业建设、改善农村卫生状况、解决8亿多农民的基本医疗保健问题等作为卫生工作的重点。为此,要巩固发展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办医的新格局。全国个体开业行医人数由1981年的1.8万人增至1989年的16.6万人,截至1992年初,共颁布了4项卫生法律、17项卫生法规、500多项卫生规章以及各种地方性卫生法规。
——摘编自李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史:(1949—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