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时间
督抚设置沿革概略
永乐十九年
河南水灾,百姓流亡,右都御史王彰巡行河南发放仓米赈济,同年,为安抚军民,朝廷还派多名廷臣巡抚天下,“暂遗即还”。
宣德年间(1426--1435年)
宣德初,命胡概巡抚苏、松、两浙。其后数年,江西、河南诸省依次专设巡抚官。一般说来,“往来远抚”,与布政司合署办公。
嘉靖年间(1522—1566年)
总督、巡抚发展成为凌驾于三司之上的常设机构,三司只是名义上法定的省级机构,但仍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清代前期
总督从一品,“掌厘治军民,综制文人,摹举官受,修饬封疆”,总管一省或二三省的地方最高军政大员。巡抚从二品,主管一省军政民政。
材料二 督抚制度在清朝已经十分完善。中央政府在日常运作中,对于朝廷与督抚的关系,各个督抚之间的关系,处理原则就是“大小相制、内外相维”。“大小相制”指通过统辖以大制小、通过分权以小制大。在督抚制度中,督抚作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统领本省文武官员此为以大制小。地方上设置的希政使司、按察使司和将军(或提督)分别对中央的户部、刑部和兵部负责,达到对督抚分权的目的,这是以小制大。“内外相维”指在中央,六部有最高行政管理职权;在地方,督抚行使具体行政管理职权。这样督抚虽然拥有重要职责和权力,但同时,这些都是中央所授,督抚的权力被中央严格控制。……依靠一系列制度法规和凡事必须“奉旨而行”的原则,督抚在行使权力之时受到很大制约。正因如此,中央与地方之间保持了200多年的权力制衡。直到19世纪中叶,由于战争的原因,这种平衡被打破。
——摘编自杨明《晚清督抚制度与权力制衡》
材料一 明末及清朝时期人口数量变动情况表
年份
1600年
1651年
1712年
1775年
1794年
1822年
1851年
1856年
1911年
总人口
2.05亿
1.19亿
1.42亿
2.64亿
3.13亿
3.72亿
4.32亿
3.42亿
3.47亿
材料二 在太平天国起义之前,布政使是由吏部任命并直接对户部负责,按察使是对刑部负责的,都享有与督抚平起平坐的半独立地位。这种每一省的分权制衡正是朝廷得以对省实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因之一。但太平天国战争给了督抚足够的机会蚕食布政使和按察使的权力,直到将他们降为毫无个人意志可言的从属地位。因而到太平天国时期结束时,督抚已成为集军事指挥、财政和司法权力于一身的胜利者,有效的中央控制已一去不返。太平天国时期的形势使清廷必须给予督抚组织与训练新军并为之筹饷的权力。由于这些新军有较强的团结精神和地域观念,仅服从各自长官的命令,它们实际上几乎是“个人”的军队。太平天国平定以后,捻军战争和西北的回民起义又延续了多年的战乱。整个帝国已经衰败不堪,以至无论中央还是地方政府都已没有恢复一度普及全国的保甲机构的愿望和能力。有些省和地方官员为了地方治安试图加强保甲,但没有人真正能恢复早期的保甲户口登记。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何炳棣著,葛剑雄译《1368—1953年中国人口研究》
史料中的刘坤一
刘坤一(1830—1902),字砚庄,湖南新宁人,晚清军事家、政治家,廪生出身,湘军宿将,清末重臣。刘坤一经历了咸丰、同治、光绪三朝,是晚清社会的重要人物,对晚清转型时代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教育等诸多方面影响深远。通过对其留存的相关史料进行研究,更能清楚地了解刘坤一和晚清社会。下表是研究刘坤一的部分相关史料。
下表
史料1《钦定剿平粤匪方略》编自道光三十年(1850)至同治五年(1866)奏报、上谕
史料2《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编自咸丰十一年(1861)至同治十三年(1874)
史料3《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编自光绪七年(1881)至光绪十年(1884)
史料4《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编自光绪元年(1875)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
史料5《请设铁路公司借款开办折》光绪二十一年(1895)
史料6《义和团档案史料》1959年出版
史料7《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1992年出版
——据《中国近代史料在近代史研究中的运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