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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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唐人陆贽论及租庸调制时说:“丁男一人,投田百亩,但岁纳租税二石而已。言以公田假人,而收其租入,故谓之租”。租庸调征缴只以丁身为依据,而不计其余,并不考虑农户的实际占有土地情况,其弊端是十分明显的。而且租庸调的征收颜由唐朝统一确定,长期以来一直保持不变,虽然有其稳定性,但其不能依据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而做出调整,有其不能根据土地实际占有状况的变化而主动调整,存有明显的僵化缺陷。唐制规定贵族、官僚户和其他特殊身份之人可以免除租调徭役,而一些人庇荫在这些特权户之下,逃税、避税,使国家征税额也随之减少。公元780年,租庸调制因为实际上的完全“废坏”而被两税法所取代。
——到阳《试论唐代租庸调制的制度缺陷和执行弊端》
材料二 唐代租庸调税制的特点是“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在这种税制下,皇空贵戚、官僚贵族、孝子顺孙、义夫节妇、逃户流民为了生存投靠地主豪强做荫户,不承担国家的租税徭役。由此,只有30%至50%的户和14%的人口承担国家的全部租税,租税负担处于极不合理状态。建中元年(780年),德宗下令:“令黜陟观察使及州县长官,据旧征税数,及人户土客,定等第钱数多少,为夏、秋两税"。两税法在预算上实行“量出为入”的原则。每年财政经费先计算数颤,然后按照各地的土地、人口、条件等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分配时坚持贫富有差,税负均等。这一原则防止了地方官吏强取豪夺,多收多征,加重民众的负担。
——张帆《中国古代经济简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