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1604年英国众议院对国王的抗辩书称:“无论就尊严或权威而论,国内并没有最高的常设法院足以和本国会的法院分庭抗礼。本国会的法院得到陛下的圣裁,给其他法院颁布法律,但不接受来自其他法院的法律或法令。”
——《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
材料二:……
⑥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⑧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⑨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询问。
——1689年《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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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对于“国王”,是废?是立?英国人有过多次不同的选择……第一次,他们选择了——处死国王;第二次,他们选择了——请来国王;第三次,他们选择了——“进口”国王。
——摘编自查尔斯《克伦威尔传》等
材料二:1832年的议会改革,降低了选民和候选人的财产资格限制,取消了一些衰败选区,给予新兴的工业城镇代表名额。之所以如此改革,是因为英国的资产阶级是由封建贵族转化而来的,本身与封建贵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状况最终造成了英国资产阶级的妥协心态。这种心态,是当时革命队伍中相当多的人所共有的,即无论如何,英国不能没有国王;而以国会为代表的革命力量无论如何不能成为国王的阶下囚。在这两难之间,他们选择了妥协,采取保留国王,创立了一种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度。
——摘自《英国政治发展道路及其现实启示》
材料一:英国有着深厚的地方自治传统,被誉为“地方自治之母”。都铎王朝时期(1485-1603年),地方自治开始向近代转变,治安法官取代郡长,逐渐拥有广泛的行政权力。斯图亚特王朝时期(1603-1688年),经历两次内战和共和国的实验,地方自治权限得到很大发展。18世纪,治安法官按照地方习俗进行管理,完全不受议会法令的影响,地方自治发展到鼎盛时期。随着君主立宪制的确立,19世纪后期开始出现国家立法机关主动控制地方自治主体的现象。1835年市政法案规定由领取薪水的行政人员来执行地方政府的工作,并对郡治安法官进行分权;1888年,英国下院通过了《地方政府法》,规定郡议会每年集会四次,居民成为自治主体;1894年制定颁布了《区、教区、乡议会法》,规定民选议会作为地方权力机关。随着各种机构的不断设置,地方逐步仰仗中央财政支持,中央政府加大对地方的行政监督。
——摘编自孙宏伟《英国地方自治体制研究》
材料二:西方地方自治观念传入中国,始于道光年间,在内忧外患之下,1907年清政府的地方自治序幕在江苏的上江(上元和江宁)两县拉开,自治局、调查局、调查官署局等自治机构先后成立。同年,清廷令各省设立咨议局。1908年开始,清政府先后颁布《各省咨议局章程》《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府厅州县议事会议员选举章程》等,从而形成了由城镇乡自治到府厅州县自治的等级地方自治架构。但地方自治未脱离官治,自治章程严格规定业务范围、活动规则;在相关政策的宣讲过程中出现了民众误会、反对等现象。1909年,各省议员赴京请愿速开国会,遭到清廷坚决拒绝,矛盾很快激化,地方自治运动逐渐脱离政府的控制。
——编自丁旭光《近代中国地方自治研究》
材料一:克伦威尔顺应士兵和广大民众的要求,把国王当作暴君、叛徒、杀人犯和国家公敌。他在审判国王的特别法庭上,竭力向摇摆不定的法官们阐明处死国王的理由……最后不顾法官们的暧昧态度,并排除来自法国、西班牙等国封建势力的干预,亲自起草对国王执行死刑的命令。——米·阿·巴尔格《克伦威尔及其时代》
材料二:英国长老派(清教徒中的一派)代表人物巴克斯特说:“(克伦威尔)本质上是诚实的,他一生中大部分的经历是虔诚的,有良知的,但在取得荣誉和功名后他堕落了。他的宗教热情完全为野心所取代,而且随着成功逐渐发展。当他的成就击败几乎所有对手时,他为那面临着他的最大诱惑所征服,正如他征服别人一样。”——王龙《李自成和克伦威尔的悲剧有何异同?》
材料三:虽然,天下人云者,常人居其千百,而非常人不得其一,以常人而论非常人,鸟见其可?故誉满天下,未必不为乡愿;谤满天下,未必不为伟人。语曰:“盖棺论定。”吾见有盖棺后数十年、数百年而论犹未定者矣。各是其所是,非其所非,论人者将乌从而鉴之?——梁启超《李鸿章传》
材料 爱德华·柯克,英国著名大法官和法学家。1608年的一天,英王詹姆斯一世意欲亲临法院坐堂问案,时为首席法官的柯克犯颜谏阻:“陛下没有学习过英国法律……法律是一门技艺,只有经过长时间学习和具有实践经验的人,才可以行使司法审判权。”柯克强调:“国王在万人之上,但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他坚决抵制詹姆斯一世对司法的干预,并表示:“如果今后再遇见类似情形,仍将做一个法官所应当做的事。”1628年,议会通过了柯克起草的宪法性文件《权利请愿书》,为《权利法案》的制订提供了借鉴。柯克逝世6年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规定,法官只要“品行端正”即可终身任职。
——摘编自(英)霍兹沃斯《英国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