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秦阿婆在地铁站内乘坐上行电梯时,因未抓住扶手导致身体向后倾斜,头朝下、脚朝上摔倒在扶梯上。站在秦阿婆身后的张女士向后退了两三个台阶。此时,魏先生正在旁边的下行扶梯上,见状后赶忙跑来帮忙。搀扶过程中,秦阿婆欲蹬脚借力起身,其和魏先生又先后向后倾倒,导致后排张女士被撞倒受伤。1分钟后,地铁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处置。张女士受伤被送医治疗后,起诉要求秦阿婆承担赔偿责任,魏先生、地铁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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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84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民法典第183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