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唐前期均田制之下,有“人”即有“田”,到唐中后期实行两税法后,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宋初,统治者因势利导采取“不抑兼并”“不立田制”的政策,“有钱则买,无钱则卖”,土地的流转空前加快。与此相适应,编户规则也发生了变化,宋政府根据常产的多少和是否直接承担国家赋税将全部居民划分为主户和客户,客户与地主的契约关系,使其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较之前代有所放松……这样,大量的佃农亦可涌入城市。
——摘编自曹端波∶《唐宋户籍制度的变革与社会转型》
材料二 清初沿用明“一条鞭法”,丁银与田赋独立存在。随着清政权的稳固和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土地频繁更换主人,加之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一直非常尖锐,为增加人丁数量、稳定税收收入,康熙规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至雍正年间“摊丁入亩”,彻底将田赋与丁银合二为一,进一步减轻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
——郝英∶《清初摊丁入亩赋税制度改革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