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在英属大西洋地区,最先是一小群宗教界人士从神学的角度对奴隶制提出质疑,他们引用《圣经》中的内容论证奴隶制是违背基督的训诫的。进入18世纪以后,一些社会慈善家们也从人道的角度抨击奴隶制的残酷和罪恶。18世纪中期以后,以亚当·斯密为首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们则开始论证奴隶制在经济上远远不如自由劳工更有效率。七年战争之后,随着英属北美殖民地与母国的权利之争愈演愈烈,在自由话语的推动下,废奴运动才渐渐获得越来越大的关注,演变成一场社会运动。
材料二 1833年的英国《废奴法案》规定,为了废奴需要向4.6万名奴隶主提供总数为2000万英镑的赔偿,其利息从1834年开始计算。此外,在除安提瓜之外的所有英属殖民地,6岁以上的奴隶在获得解放之前都要经历一个学徒期,家仆的学徒期4年,农业工人的学徒期则为6年,在学徒期内他们必须每周为主人免费工作41.5小时。西属大西洋地区也是如此。墨西哥在1829年废除奴隶制的法律中规定,“当财政状况允许的时候,奴隶主们将根据法律确定的条件获得赔偿”。西班牙的《莫雷特法》规定获得解放的奴隶仍然处于主人的监护下,主人可以免费使用他们的劳动力。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金海《英属大西洋与西属大西洋的奴隶制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