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商鞅生活在公元前4世纪末的战国时代,认为法是治国的根本。他说:“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并明确指出:“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故为治之道,在于更法而治。在商鞅在推行新法之初,面对“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太子带头犯法的情况,拒不变更新法。并依法惩戒太子。结果新法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但在他的法制系统中人民始终处在与法对立的被管制的地位无权参与执法过程。有权执法的只是国君及其臣子,他本人曾公开声称:“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君本位思想是他法制思想的核心。
——摘编自苏振兴《商鞅与梭伦法制思想之比较》
材料二 公元前6世纪末当梭伦在雅典改革之时,完全可以夺取政权,建立僭主(该词有时也会被译作“暴君”)政治,但他始终坚持不为,表明了他对法制的尊重和重视,他将立法权归属于全体雅典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并由此打开了雅典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大门。在当选为执政官后,他已经意识到,随着时代的变化,雅典平民不仅不愿被奴役,而且要求有政治权利,否则他们会为了自身利益而反抗,因此一举取消了德拉古法典和所有公私债务,并禁止以后以人身为抵押的借贷。梭伦在立法后,许多人去找他,批评法律此条不当、彼条不妥。作为雅典民主政治的开创者,梭伦此时却利用其独裁者的地位,强迫雅典人民宣誓遵守法制10年。在这10年中,任何人不能违反他的法律。
——摘编自普鲁塔克《希腊罗马名人传·梭伦传》
材料三 马克思、恩格斯基于对资产阶级法治思想的虚伪性、局限性的批判等基础上揭示了法的本质及一般规律。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邵凡《基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法治建设目标及其实现路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