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就收支结构而言,清代前期有较为固定的模式。咸丰以后,田赋(地丁)收入与原来相比相差悬殊。同时,盐课、关税、杂赋等传统收入在岁入总额中的比例亦大为降低。与此相反,新增加的厘金、洋税却一跃成为收入大宗。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中央设立财政处,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九月,户部改为度支部,并将原有的14个清吏司改为田赋、漕仓、税课、管榷、通阜、库藏、廉俸、军饷、制用、会计10司,并规范了度支部及新设10司的职掌。奏销制度在清代前期已经较为完备,但毕竟与具有现代色彩的预决算制度有别。因此,清末一些有识之士提出“仿泰西之法”实行预算。光绪三十二年七月,清廷宣布了预备立宪事宜,实际上已经具备了实行预决算的氛围。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八月,宪政编查馆、资政院始提出清理财政的具体计划和预决算进程。

——摘编自陈锋《清代财政的近代转型》

材料二   1949年11月,首届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精神,拟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等文件,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务机构组织等一系列重大原则。随后,政府决定在全国统一开征14个税种,含工商业税(包括坐商、行商、摊贩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遗产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娱乐、冷食、旅店)等,初步形成了以货物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其他税种为辅,在多环节课征的复合税制。

——摘编自刘尚希等《新中国财政史》

(1) 根据材料一指出晚清财税近代化转型的主要表现,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其原因。
(2) 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新中国成立初期统一税制的意义。
【考点】
清末“新政”与预备立宪; 建国初期国民经济的恢复;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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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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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相关问题。

材料一   《十二铜表法》规定,凡涉及公民的生死问题时,需要执政官主持的人民大会作出决定;凡属科处罚金一类的犯罪,就交由平民团体审判。判处死刑需要的是“法律”,科处罚金则只需要“平民制定法”。孟德斯鸠认为,这个规定在平民机构和元老院之间建立了一种“美好”的协调。

——摘编自陈乐民、周弘著《欧洲文明的进程》

材料二   《唐律疏议》于唐高宗永徽四年(652年)颁行,现存篇目如下:

(一)

名例篇

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原则,强调刑罚“一准于礼”。

(二)

卫禁篇

关于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的规定。

(三)

职制篇

关于官吏职务和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四)

户婚篇

关于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的规定。

(五)

厩库篇

关于国有牲畜、仓库管理的规定。

(六)

擅兴篇

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的规定。

(七)

贼盗篇

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和地主阶级人身财产的规定。

(八)

斗讼篇

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规定。

(九)

杂律篇

关于不能编入其他篇的犯罪的规定。

(十)

诈伪篇

关于欺诈和伪造的规定。

(十一)

捕亡篇

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

(十二)

断狱篇

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的规定。

——摘编自李用兵《中国古代法制史话》

材料三   1902年,为挽救统治危机,清政府任命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筹建修订法律馆。沈家本遵照清政府关于“务期中外通行”的修律方针,提出了“参考古今,博辑中外”的修律宗旨。制定大清新刑律,将以刑罚严酷野蛮著称的《大清律例》参照欧洲大陆法系进行改良,起草了民律、商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等。为了使晚清修律合于世界法律发展的潮流,沈家本派遣修订法律馆成员出国考察法律,同时聘请日本的法学家参加修律。他还组织力量大量翻译外国法律,作为中国修律的参考,建立了法律学堂,培养新的法学人才。但不久因辛亥革命爆发,晚清修律最终大部分没有施行。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化的开端》

(1) 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十二铜表法》颁布的目的。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律疏议》的特点。
(2) 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晚清修律的背景和意义。
材料分析题 普通
3.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1832年的议会改革,将选举权从身份资格转向财产资格,改革后的选民人数从总人口比例的2.5%增长到3.3%;中等阶级主体获得了选举权,进入到政权体系之中。英国的贵族寡头制度开始分崩离析,资本主义民主大厦的根基建立起来,用和平的渐进改革方式来推行政治民主化,演变成为英国的一种传统。改革大门一旦打开,就不可能再关上,英国在1867、1884和1918年继续进行了议会改革。

——摘编自刘金源《议会改革与英国的政治现代化历程》

材料二1906年,清廷“仿行立宪”的谕令颁布后,编制馆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递交了组建新式中央政府的方案:设立带有议会性质的资政院,掌立法;裁撤内阁与军机处,组新内阁,设十一部,“行政之事专属内阁各部大臣”;“司法之权则专属立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而法部监督之”。这一方案遭到顽固派的强烈反对,清政府故而要求编制馆遵行“五不议”,即:军机处不议、八旗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翰林院不议、太监事不议。中央官制由此逐渐厘定。

——摘编自徐爽《1901-1911:旧王朝与新制度——清末立宪改革述论》

(1)据材料一概括英国1832年议会改革的成效。结合所学知识,说明英国1832年议会改革的历史背景。

(2)据材料二概括指出清末立宪改革的主要特征。

(3)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英两国改革不同走向折射出的历史启示。

材料分析题 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