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就收支结构而言,清代前期有较为固定的模式。咸丰以后,田赋(地丁)收入与原来相比相差悬殊。同时,盐课、关税、杂赋等传统收入在岁入总额中的比例亦大为降低。与此相反,新增加的厘金、洋税却一跃成为收入大宗。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中央设立财政处,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九月,户部改为度支部,并将原有的14个清吏司改为田赋、漕仓、税课、管榷、通阜、库藏、廉俸、军饷、制用、会计10司,并规范了度支部及新设10司的职掌。奏销制度在清代前期已经较为完备,但毕竟与具有现代色彩的预决算制度有别。因此,清末一些有识之士提出“仿泰西之法”实行预算。光绪三十二年七月,清廷宣布了预备立宪事宜,实际上已经具备了实行预决算的氛围。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八月,宪政编查馆、资政院始提出清理财政的具体计划和预决算进程。
——摘编自陈锋《清代财政的近代转型》
材料二 1949年11月,首届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精神,拟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等文件,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务机构组织等一系列重大原则。随后,政府决定在全国统一开征14个税种,含工商业税(包括坐商、行商、摊贩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遗产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娱乐、冷食、旅店)等,初步形成了以货物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其他税种为辅,在多环节课征的复合税制。
——摘编自刘尚希等《新中国财政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