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儒生参政带来的“以德取人”因素,使察举制因而成立;但这并不是唯一制约察举选官的因素。自东汉光武帝始,察举实施中“投试以职”,举主对秀才、孝廉先委以一定职务,以此检验其是否“便习官事”,合格者方举至中央。阳嘉元年又建立“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制度,从而出现了一个新环节,构成了察举制向科举制演进的初阶。
——摘编自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
材料二 在察举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举荐;在科举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考试成绩。所以举人可以“投牒自进”,不必非得他人举荐不可。到了北宋,封弥成为贡举考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考试官在评定试卷时,看不到举人的姓名、乡贯等,也就很难作弊了。隋唐以来,科举出身的官员在高级官员中的比例,逐渐增加,到宋代已占有绝对优势。
——摘编自张希清《中国科举考试制度》
材料三 宋廷对于在任官员的课绩,以对德行、才能、劳效的综合检验为主要内容。“德行”的考核被置于重要地位,但不易操作;对于才能的核验,宋廷要求官员申报时填写非常具体的“实迹”“实绩”,以便日后核对。在宋代,课绩与监察各为独立系统,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又彼此渗透、相互影响。
——摘编自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