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 法律条文指引 |
林先生于2018年举办婚礼,当时通过浙江省普陀东港某婚庆公司帮忙举办。2023年4月,林先生发现该婚庆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在网络平台上使用其当时婚礼上的照片作为宣传照片,联系婚庆公司负责人要求撤下照片被拒,要求部门介入协调。 经普陀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被投诉人下架相关照片,并向诉者表示歉意。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