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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养狗的人越来越多。然而,不文明养狗所引发的社会公共问题也接踵而至。请阅读下列材料,运用建设法治中国相关知识回答问题。
相关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重庆市养火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养犬登记管理,捕灭狂犬、处理涉犬治安纠纷等工作。 |
2023年10月16日,四川成都某小区内小女童遭狗撕咬一事引社会普遍关注,网络上也展开了激烈争论。
有人认为,应该颁布禁狗令,禁止养狗。我国城市人口密度高,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养狗可能会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由于国家尚未对犬只管理事项专门立法,部分养狗者就“放飞”自我。他们大胆追求“遛狗自由”,意识不到权利的边界,将社会公德抛诸脑后,放纵狗随地大小便、随意乱叫扰民,这些行为引发人们反感,加剧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也有人认为,不该颁布禁狗令。对于一些孤寡、独居人士而言,养狗是他们的一种生活方式,能给他们的生活增添乐趣。对于从事与宠物相关职业的人群而言,允许养狗可以给他们带来可观的经济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为经济增长作出贡献,也会带动相关金融市场的发展。如果一禁了之,将可能会激起民愤。与禁止养狗相比,我们更需要的是解决当前国家层面法律存在空白的问题,并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高犬只管理效率,搭建犬只信息数据库,治标治本。同时培养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提倡人们文明养狗,而不是禁止养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