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长期的战争破坏,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社会上有数以千百万计的人遭受着贫困、饥饿、瘟疫和死亡的威胁。
面对严重的局面,党和政府对灾民的救助问题给予高度重视。1949年11月内务部召开会议,提出“节约救灾,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以工代赈”的方针。同年12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指出“生产救灾是关系到几百万人的生死问题,是新民主主义政权在灾区巩固存在的问题,是开展明年大生产运动、建设新中国的关键问题之一”,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应给予灾民或合作社一部分贷款,并拨出一部分救济粮扶助灾民生产自救”。1950年1月6日又发出《关于生产救灾的补充指示》,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提高对救灾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开展生产救灾工作,采取措施帮助灾民度过灾荒。1950年2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以董必武为主任,包括内务部、财务部等部委的中央救灾委员会。4月24日,召开了中国人民救济代表会议,讨论建立社会救济福利制度,采取何种救济方法等问题。会议确立救济工作的方针:在人民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自救自助为基础开展人民大众的救济福利事业。
——摘编自任松峰《新中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历史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