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周代形成了以维护宗法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并使全部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都纳入到礼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刑罚与礼互不相属。法官参照前辈先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反映了这一时期的法律实践以刑统罪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春秋战国时期,旧的礼治秩序宣告瓦解,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开始居于法律规范体系的主导地位,实现了各种社会行为“皆有法式”“事皆决于法”,礼被排斥在法之外。汉儒以引经注律、经义决狱的方式,“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窜入法家所拟定的法律里”,开启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这个过程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律“一准乎礼”而告完成。此后,经宋迄明清,中国法律就基本定型于“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正统体制,使以礼为核心的儒家道德规范实现了法典化,同时也使以刑为核心的法实现了道德化。
——摘编自谢作《中国古代礼法关系的演进》
材料二 近代以来,西方启蒙思想家大力宣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孟德斯鸠发表的《论法的精神》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而人由于存在着一种根本理性,“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卢梭的法哲学虽与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有所不同,但政府必须受法律约束这一点是相同的。卢梭认为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它必须按照公意的指示(法律)办事。
——摘编自张明《西方思想史》
材料三 中国传统所谓的法治,实质上是用法或法令来统一制度、控制臣民,以达到治国安邦的目的。在古代中国,个人在政治上、法律上、伦理上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人格,也没有什么权利意识。法律的价值目标就是用否定和压抑人的个性发展和正当权利的方式来实现社会统治秩序。西方法治意识理念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上的,强调的是维护和保障个人的权利。国家与政府的作用,就是维护并保障个人的自由,而不是限制或者剥夺个人的自由。可以说,作为西方法治文明精髓的宪政制度,就是建立在防止国家权力侵犯个人自由的理念之上的。
——摘编自柯卫《中西方法治意识的差异及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