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清代中期,雍正帝接受内阁学士吴士玉的建议编练保甲,“凡城市、村落、堡镇皆度其道里之远近,居民之疏密,设乡正、里长若干人,使各纠察其地之奸非,而相劝以敦本励行”。改革之后的清代保甲制度融合了里甲、保甲、乡约、社等各种;村职役的基本职能,其承办的事务主要包括承催粮租、稽查贼匪、防护堤埝、稽查命盗、帮办差务,乡里组织俨然成为官府在乡村社会的总负责人。清代乡里组织的职役人员要接受地方官的任命、考核,被称为“在官人役”,同时他们大多由村民推举、具保,接受村民监督,与村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到清代中后期,由于地方事务日益繁剧,保甲职役人员在地方治理过程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政府逐渐把保甲等职役看成维护社会秩序,沟通国家、地方官与民间社会的重要渠道。
——摘编自王洪兵《清代乡村治理多元协同模式的建构构其得失》
材料二 国民政府行政院于1934年12月通知各省,普遍实行保甲制度。于是,保甲制度被推向全国。保甲制的基本形式是10进位制,10户为一甲,10甲为一保,10保以上为乡镇。保设保办公处,有正副保长及民政、警卫、经济、文化干事各一人,保长兼任保国民兵队队长和保国民学校校长,与乡(镇)长一样,亦实行政、军、文“三位一体”。保甲制对保甲长人选极为重视,规定有以下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保甲长:一、年来满二十者;二、寄居当地来满两年者;三、有危害民国行为曾受徒刑之宣告者……八、行为不正乡里不齿者。从20世纪30年代初开始推行的保甲制度,近十年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建成,绝大部分省份均以《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为蓝本,并根据地方实际制订了地方编制保甲之规程。
——摘编自王云骏《民国保甲制度兴起的历史考察》
材料三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乡、民族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区域,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农村接居住地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经过调整和1987年撤区并乡以后,1988年12月全国共有乡(镇)政府698万个。“社改乡”和“队改委”完成后,形成了一种新的乡村政治结构——“乡政村治”。
——摘编自张健《中国社会历史变迁中的乡村治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