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元典》记载:“自归附之后,权豪富户每坏了市舶司的勾当,出办的钱物,入宫喂少有。”元朝统治者决心整顿这种状况。至元三十年(1293年),中书省参考宋朝“元丰市舶条例”,制定出《至元市舶则法》,这是我国现存最早且体系较为完善的涉海外贸易的法律规范。
《至元市舶则法》中有关规定,比起前朝有了多处突破。比如,实行“奖出限入”的“单双抽”制度,将蕃货和土产予以区分,对蕃货的征课倍于土货,土货单抽,蕃货双抽;无论官吏、和尚、也里可温(基督教徒)、笞失蛮(伊斯兰教徒)、诸色人等,均可从事海外贸易;舶商要申领衙门公文(相当于今天的海关注册登),在公文上明确填写前往的番邦,不许在途中绕到别国,返航时必须要回到发船地;“金银、铜钱、铁货、男子妇女人口,并不许下海私版诸蕃。如到蕃国,不复前来,亦于去时公验空纸内明白开除,附写缘故。若有一切连犯,止坐舶商船主”;有关整治腐败、消除舞弊的强制性措施,占了全文的一半……规定“舶商、捎水之人,皆是趁办课程之人,其落后家小,合示优恤。其所在州县,并与除其杂役”。
元朝航海家汪大渊在《岛夷志略》中说:“皇元混一声教,无远弗届,区宇之广,旷古所未闻。海外岛夷无虑数千国,莫不执玉贡琛,以修民职;梯山航海,以通互市。中国之往复商贩于殊庭异域之中者,如东西州焉。”
——据顾童《元代市舶则法变迁分析及启示》等整理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至元市舶则法》进行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