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西周、春秋时期,社会上层即贵族层、统治者层皆按宗法制组成父家长制集体大家庭。虽然在宗族组织中,有时又分成若干分支家庭,甚至小家庭,但这些个别家庭在社会与政治、经济活动中均不具有独立性格,而是被淹没在宗族体系之中。秦自商鞅变法后,确立了以夫妻为核心的两代层结构小家庭。它在政治上得到了国家的承认,是户籍的最基本单位,在经济上成为一个耕织结合、自给自足的独立经济实体,在伦理上又是一个充满天伦之乐的小天地。在这个小天地中,分散的个体小家庭成为社会政治的出发点,在一定范围内的家际关系也由原来的充满血缘情感而变为浓厚的地缘社会政治色彩。
——整编自张金光《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
材料二 北魏建国之初,由于刚由原始社会脱胎不久,在婚配上尚带有原始的遗风,部族内部通婚现象仍广泛存在。孝文帝即位不久,就诏令禁绝同姓相婚,令下后如仍有犯者,处以绞刑。他认为北魏社会,由于婚嫁越轨,使“贫富相高,贵贱无别”的等级不分明状况愈来愈严重,为此,孝文帝下令禁止鲜卑贵族等士族与百公伎巧卑姓为婚。除此之外,孝文帝将汉族第一等士族崔、卢、李、郑、王五姓之女收为妃嫔,同时又命5个皇弟娶汉族高门女子,北魏公主或宗室女大约有40多人嫁给汉族高门。于是,鲜卑族王室与汉族之间的族类界限也变得有点模糊了。
——改编自薛瑞泽《嬗变中的婚姻——魏晋南北朝婚姻形态研究》